債務重組

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重組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定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否則,該轉讓對債務重組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且,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與債權應一同轉讓,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私人性質的商業銀行貸款則通過與有關銀行協商來重新安排。巴黎俱樂部又稱十國集團。它不是一個專門的組織,而只是一個講壇性質的鬆散的聯合體。另一方面, 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重組。持續經營條件下的重組,是指債務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繼續經營下去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它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根據往來雙方的實際狀況而採取的一種具體財務管理措施。 http://www.ifinance.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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