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餘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帳面餘額為將來應付金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帳面價值,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長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發生的有關運雜費等,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2、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債務人應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產的損益處理。同時,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債務轉為資本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 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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